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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制度化,源于道德法律化的要求——专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曹义孙

时间:2021-10-25 10:29:11 来源:《中国诚信文化》 作者:赵乙泽

  近日,在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三个指导意见出炉:《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三个意见,涵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指导。在《中国诚信文化》这一刊物启程之际,我们编辑部就社会诚信建设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成员曹义孙教授。

《中国诚信文化》:曹教授,关于“诚信”,我们过去总说它是传统美德、文化精髓,是个人修养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到如今,是从国家层面来倡导要讲社会诚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在当下,诚信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曹义孙:诚信,最基本的概念,指的是诚实守约、言行一致。但在当今社会,诚信的内涵与传统社会的以“信义”和“义理”为基础而展开的熟人诚信不同,它更倾向于一种契约伦理,其展开的语境是陌生人社会中契约平等的诚实守信关系。

《中国诚信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一系列的举措,将诚信社会化并上升为一种制度,您认为这有什么重要意义?

  曹义孙:将诚信社会化并上升为一种制度,其本身来自于道德法律化的要求。西方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就是普遍道德原则。诚信作为“义务的道德”,具有上升为制度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诚信上升为制度带来了明确的预测规约性。在制度的框架内,社会的诚信道德要求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以简明的是非、对错等规定性条文加以确定、叙述与归纳,明示出所要禁止的非诚信行为及违背规定的处罚程度,借此使人们能够准确地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诚信上升为制度还具有显著的价值传导性。它不是个别人理性的反映,而是社会理性的凝结,其中蕴含着社会成员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观念和准则。也就是说,诚信制度系统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价值标准的指向,在合规则性的意义上,对人们形成教育和价值理念的传导。

  就我国情况来看,传统诚信伦理遭遇社会转型后面临着诸多挑战,如道德秩序的重建,制度的供给不足等。为应对挑战,一方面,要促进诚信道德社会化,从而打破原有的依靠熟人关系为基础、多次博弈下的传统诚信模式,转而更加倡导诚信自律约束、慎独的现代契约诚信模式;另一方面,需要用制度填补传统诚信伦理向现代转型时的“空窗期”,以他律促进自律的提升,避免诚信道德自律意识式微后失信现象的发生。

《中国诚信文化》:国务院2014年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至今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您觉得效果显著吗?其中还有哪些不足?

 曹义孙: 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努力。近年来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提供了指导,构建了框架,奠定了基础,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而就这两年的社会情况来看,政策文件的出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日常生活与个人信用的关联越来越密切,人们开始关注诚信、关注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记录查询量显著增长;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这些都表明了近年来的社会诚信建设取得的成效。

  但由于我国仍处社会诚信建设的起步阶段,存在不足是难免的。比如,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现存制度设计仍需要进行梳理,以避免制度冲突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诚信教育仍需大力加强,需要对现有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革新,增加教育的有效性;诚信文化建设还停留在表面宣传,需要更加深入和具体等。

《中国诚信文化》:您认为,构建诚信社会,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长效化,有哪些要点?

  曹义孙:一是要统一完善各项诚信法规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长效化,除中央政策文件、规划的指导外,更需要的是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诚信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制度体系确定下的社会诚信制度,在法律层级体系上具有较高地位,且权威性和稳定性强,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社会诚信制度的功效,同时,在法律的执行方面具有强制性,能够长期对失信行为产生显著的威慑效应。

  二是要建立多部门的社会诚信建设合作机制。社会诚信建设具有复杂性,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单靠某一个部门不可能完成。拿信用信息来说,目前我国的银行、公安、工商、税务等系统均已开始建立各自系统内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但相应的信息交换机制并未形成,更无法谈及向社会的有效开放。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制度化、长效化,需要多部门的社会诚信建设合作机制,协调推动。

  三是要构筑终身诚信教育体系。其中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层面。家庭教育至关重要,家长作为“第一任老师”,对孩子诚信品质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家庭教育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要注意的是不能忽略对父母的教育,因为要想让孩子有教养,守道德,父母首先必须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学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青少年,应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既培养青少年的道德诚信自律品质,又培养其了解、掌握和遵守法律的诚信他律责任;社会教育面对的是社会大众,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等要作为经常的宣传教育手段加以利用,使诚信道德规范深入人心,从而把对诚信道德认识转化为自觉地理念和行动,促进社会诚信风尚的良性建设与发展。

《中国诚信文化》:您曾在其他场合提过,我国现在在诚信理论研究方面较为薄弱,那么,要加强诚信理论的研究,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曹义孙:一是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目前诚信失范的制度因素主要是国家主体诚信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包括信用信息保障制度供给不足、产权制度供给不足、法律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等,这些因素使得在社会中容易形成“制度式潜规则”,造成诚信行为选择上的“马太效应”,进一步冲击人们对于国家主体诚信制度的信心,从而易于导致诚信行为失范,造成制度的恶性循环。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产权制度、诚信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研究,不能单纯移植西方社会信用制度的思想,既要反思传统诚信德性的局限性,契合现代社会的需要而注重诚信的制度化和体系化建设,也要避免西方信用制度的片面“移植”倾向,要注意外来制度与本国、本民族非正式规则及其本土文化的对接,防止外来制度的本土文化的排异现象。

  二是社会诚信文化的研究。“文化是制度之母”,但诚信文化并不是包罗万象,而是有其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现阶段研究对诚信文化的内涵,以及诚信文化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关系仍未理清,要进一步研究阐释诚信文化与信用制度的关系、社会诚信道德风气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论证诚信文化的软环境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同时还要研究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正确处理好传统诚信优良文化的承继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建设理论与实践。

  三是社会诚信评价的研究。现在,许多第三方平台已建立了自己的诚信评价体系,在个人诚信评价领域有如芝麻信用等平台,在企业诚信评价领域有大公国际等公司,但从目前来看,诚信评价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它是一个由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及诚信评价行业平台综合而成的系统,如何更大程度地保证诚信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将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诚信文化》:很多人认为现代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越来越多的人盲目追逐利益而造成的。您认为这个观点对吗?我们社会的诚信指数是否真的在倒退?

  曹义孙:经济转型期的确易于失信现象的产生,这与转型期的社会特征有一定关系,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转变的过程中,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文化、价值、制度、心理等各方面都面临着深刻的变化。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与之相适应的诚信道德秩序、制度体系仍未确立,其所置空的投机牟利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由此易于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

  但目前没有大量扎实的数据证明我国社会诚信整体状况呈下降趋势的判断。市场经济以诚信合作为基础,从我国经济GDP的增长速度上、网络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上看,我们社会目前的诚信状况还是乐观的。

  对于人们从主观上认为社会诚信在不断滑坡的经验感受,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制度规范原因,现有的规范缺乏,新建的规范不够完善,示范效应不强;其次是观念原因,多年的批判使国民产生怀疑态度,包括对未来、对现实生活以及他人;最后是对失信者的惩罚过低,未形成警示和诱导效应。

《中国诚信文化》:诚信,以往都被列入道德范畴,应该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在依法治国这个大环境下,您觉得法治对诚信有什么影响?法治与道德,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曹义孙:从学理角度来看,遵守道德要求并非人的本能天性,而且,道德要求是以鼓励、劝戒、建议为主要手段,这就为人们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遵守诚信与否关键取决于个人的觉悟和自觉性,这使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往往面临着各种利欲诱惑的挑战。所以,诚信道德需要借助制度规范要求的明确、具体、稳定以及强制而弥补其自身的无力,以完成诚信道德自身力量无法实现的规范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诚信法治建设须与诚信道德建设相辅相成,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单纯的法治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制度是以不作恶的道德底线为边界的,它仅有权利禁止人们作恶,却没有权利强制人民行善。这种“底线伦理”式的社会控制方式对社会诚信的维护是单纯的后果模式,其发展逻辑是通过对失信者的惩罚而保护守信者的利益。所以,当制度规定存在疏漏或者得不到有效执行时,便会削弱制度的影响。其次,制度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它是由带有人格化的主体来制定与执行,因而,如果带有人格化的主体,不具有正义的道德精神和诚信的道德信念,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于发挥作用。最后制度的实施具有后果主义性。即它仅可以干预人们的行为后果,而非考虑人们的行为动机。如此,如果社会形成过度的制度依赖,便会产生诚信外在表象与内在意念分离的现象,无法达到诚信建设的核心目的。

  因此,法治与诚信二者需要在中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针的统领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各取所需、各取所长,既能发挥社会成员的道德主体性,培养人们的诚信道德自律精神,又能克服陌生人社会信息不对称性所置空的欺骗牟利缝隙,需要满足市场经济信用交易频繁性和广泛性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评价的及时需求性。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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