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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特邀调解工作引入预重整引导人机制促进破产重整制度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2-03-28 18:09:55 来源:本网讯 作者:李昌桂 许亮亮   甘晶

  本网讯 ( 李佳芳 通讯员 李昌桂 许亮亮 甘晶) 据了解,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提出了庭外重组的概念,即利用预重整制度促进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推进。

  预重整程序下,一种类似准管理人的机制,即“引导人”机制,引发实务和理论范围内较为热烈的讨论。特邀调解和引导人均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两者都有相同的孕育沃土、追求一致的定分止争目标。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如能在特邀调解工作中引入预重整引导人机制,实现两者互融互通,不仅有利于扩展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内涵,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的制度优势,更有助于提高破产审理实效。

  预重整制度及预重整“引导人”机制的实践与现状

  预重整制度至今尚未在我国立法层面固定下来,但在理论界对预重整制度已有颇多研究,对预重整制度的优势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包括缩短时间、降低费用等成本,减少破产程序对企业商誉及经营的负面影响问题等。部分地区法院对预重整制度已经进行了一定探索及实践。2020年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发布了《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并据此处理了南京建工产业集团预重整案件等典型案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开展预重整工作,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序衔接,及时处置债务风险,降低破产制度性成本。在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预登记后,由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法院主持并由管理人或者引导人履行债权债务调查、重整价值评价和预重整方案报告等工作。在这种模式中,借助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的主导地位,以推动预重整程序顺利进入重整程序。

  “引导人”机制源于英国破产法。在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中,主要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作为执行主体进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理、投资人引进等工作。而在预重整程序中,由谁主导并由谁进行相关的工作则是能够保证预重整程序顺利推进至关重要的前提,而这种类准管理人的机制也即“引导人”机制。对于这种类管理人的“引导人”如何选择?理论界主要观点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指定、主要债权人推荐或者通过法院、政府、主要债权人代表甚至债务人代表共同来进行综合选择三种方式进行“引导人”的寻求。但是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在考虑“引导人”选择时,核心因素都是“引导人”的公信力问题。

  特邀调解工作与引导人机制与预警重整制度核心机能相一致

  预重整制度是重整程序的前奏,其产生是为了提高重整成功率和程序效能,其核心机能与重整程序一致,是困境企业在庭外寻求自我脱困的一种方式,也系困境企业主动与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进行磋商并形成相应重整方案的过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中,特邀调解范围也囊括了债务人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的范围,与预重整制度核心机能相一致。

  同时,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系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组成,主要从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沟通协调能力、政策法律素养等方面进行考量及选取,因此,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与预重整制度中 “引导人”的基本要求在专业能力、品德素养、社会评价等方面不谋而合。

  因此,通过融合特邀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行业性以及专业性特性与预重整中引导人机制,联系两者的共通之处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衔接及创新,对于进一步推进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推广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特邀调解工作中引入预重整引导人机制有什么优势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解纷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致力于整合社会解纷资源,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具有范围广、专业性、自主性的相关特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灵活、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做出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企业破产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实施中也存在运用破产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的意愿不强,2020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289.9万户,其中因破产原因注销的企业3908户,占比仅约1‰。很多企业申请破产顾虑多,谈“破”色变。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能够结合调解的灵便性与各类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在民营经济领域中的自主性及引导性,在债务人企业面临重大危机时引导债务人企业寻求自我脱困,组织多方进行磋商,从而起到引导企业整合资源、孵化自救方案的效果。

  其次,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具有预重整引导人的专业性、中立性及公信力。预重整程序中,困境企业和债权人均需要寻求具有中立性及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主导并监督债务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在债务清偿、投资引入等方面的谈判和方案制定,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避免债务人企业滥用预重整制度以规避债务清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性,能够在债权债务清理、经营调整、所有者权益调整等方面进行专业把控,以保障相应重组方案在最大化保留债务人企业的商业价值的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同时,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平台,具备保障程序具有透明度及公平性的能力,保证重整制度价值的实现,即在助力债务人企业脱困之时,以公平清偿为原则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平等分配。

  第三,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具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目前预重整制度中一大难题便是引导人开展工作产生的费用无明确的承担主体,引导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无制度保障。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有其独立的经费保障渠道,《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补贴经费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另外,以律师身份担任特邀调解员的,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按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调解费,但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作为例外。因此,特邀调解工作引入预重整“引导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预重整制度中经费保障困难和制度上缺失。

  另外,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力路径能够进一步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庭外重组的先天弱势是在没有司法权主导的情况下法庭外重组缺乏司法的强制力,而如果通过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的引导,由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自行谈判形成方案,并能够进一步形成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等法律途径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力,为各方主体提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背书,不仅有助于保障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序衔接,个案中还有可能将相应纠纷解决于调解程序中,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

  如何构筑特邀调解工作中引入预重整引导人机制

  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为媒介,推广适用预重整程序。在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案例中,一般以行政或者法院为主导。 因此,如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以第三方中立机构身份为预重整程序的“引导人”,主导庭外重组程序,将大力促进预重整程序的推广与适用。一方面,在大大节约法院审判资源的同时,可以发挥调解的灵活性、便捷性,通过法律或行业专业人士的主持与监督,就债务人企业、债权人、股东之间的纠纷及投资者的引进等方面进行统一沟通协调;另一方面,特邀调解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人民法院着力的重点工作,因此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为“引导人”推进庭外重组的预重整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可以进行有效推广。

  其次,根据非诉与诉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特邀调解预重整与法院重整程序的互通渠道。鉴于预重整程序后续需与重整程序进行衔接且与预重整谈判应当受到司法监督,因此在预重整程序的开始方面应当考虑通过法院登记后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启动,主要方式可以是,一种通过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对接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特邀调解组织初步审查确认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可报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符合预重整调解的,由人民法院登记后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推进预重整。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或在强制执行中是发现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预重整的意向,经形式审查符合进行预重整的,通过委派或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推进预重整。同时,法院可以根据特邀调解工作要求,将符合预重整相关专业要求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吸收进名册,并定期进行动态维护及更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述名册向困境企业、债权人等相关利益关联方提供准确的调解员名册以供各方共同选择或由人民法院在名册中随机指定。

  此外,预重整制度的核心期待在于能够通过重整程序固化预重整程序中的谈判成果,因此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主持下达成预重整计划的困境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启动重整程序以进行程序衔接;而对于在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组织下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相关案件,可视预重整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亦可以直接进行司法确认而无需再行通过重整程序进行处理,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

  据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平台,成立破产专业调解组织,进一步充实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目前全国范围内,28家高级人民法院和284家中级人民法院编制了管理人名册,共纳入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人,各地共成立了131家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执业能力不断提升。这些机构或组织不仅熟练的掌握破产法等法律职业技能,更在大量案件中培养了实践能力,完全可以成为法院在特邀调解名册中设立专业的破产调解组织的储备力量,以更为专业地推进预重整制度的实施。

  来源:南京六合法院

  责任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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