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刚 通讯员 钱薇伽) 高高兴兴收了新房,装修时却是一肚子气,最终与包工头对簿公堂,陈女士就遇到这样的事。
2021年6月,陈女士与唐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唐某承包陈女士房屋的基装工作,包干价3万元,工期45天,工程开始时,陈女士支付了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陈女士发现唐某使用工装材料报价过高,质量不过关,要求停工并协商退款。两人协商未果,遂解除合同。停工后,经陈女士另行聘请装修师傅验收,发现生活阳台下水管道不通、厨房下水有建渣钢筋、厕所漏水。陈女士要求唐某处理,唐某拒绝。陈女士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装修造价为9000元。于是,陈女士将唐某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返还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房贷、租房、生活费、造价咨询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唐某辩称,对陈女士已付款2万元无异议,不认可陈女士单方委托机构作出的造价结论,其评估依据的材料及人工费单价远低于实际用工用料成本。他认为其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不应退还任何费用;陈女士单方解除合同,系其违约,其所称房租费、房贷及生活费与其无关;造价咨询系陈女士单方委托,不认可承担费用;工程逾期,系由于陈女士时常变更施工内容和要求。
庭审中,唐某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装修确定单,装修内容为“所有拆除,所有水电全改,所有墙面全部翻新,所有贴砖,防水(厨房高度800mm,卫生间满做,生活阳台1.2m),所有贴砖做美缝,水电材料保利PPR抗菌管,电线X牌(字迹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电线,橱柜,水泥拉法基,开荒保洁,厨房,卫生间,铝扣板吊顶,客厅吊顶,生活4㎡、厨房6㎡电线”,下方备注“厨房卫生间吊顶不做,改配电箱不加钱”、“厨房插座用6mm线,插座安不好与唐某无关”。
唐某当庭陈述管理费一般按照装修款的8%至10%收取。陈女士当庭称已另行请人完成后续装修,耗时一个月左右,花费10000余元。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唐某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标明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型号及施工工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因此发生争议,在装修过程中,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女士另行聘请人员装修。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事实上已经解除。
就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唐某对勘察结果并无异议。就工程实际价值而言,考虑双方协商溢价、小“包工头”成本可能高于一般市场装修平均值,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工程内容和已完成施工内容等,法院酌情确认工程价值14 000元。陈女士已付20 550元,唐某应退还剩余6 550元。合同未约定退款期,且双方未能结算一致,故陈女士主张的资金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主张的损失赔偿部分。唐某认可200元通下水费用,法院予以确认。陈女士未能证明唐某系工程延期的责任方, 且租房合同、生活费支出、购房贷款与本案装修缺乏关联性,对陈女士主张的房贷损失、租房损失、生活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造价咨询费用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损失利息计算,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唐某向陈女士退还装修款6 550元、支付通下水费用200元,共计6 750元。
法官说法
在法院审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业主和承包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简单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对装修项目、材料品牌及型号、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并没有完全详细的约定。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很容易发生争执。例如,在本案中,陈女士和唐某只笼统约定了装修“包干”,装修项目虽然约定了水电改造、墙面翻新、贴砖、防水等项目,但对材质、项目完工程度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唐某出具的装修确定单上,许多事项均是手写,没有双方都认可的签字,电线使用的品牌更是模糊不清。这些都对陈女士的维权带来不小的麻烦。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就要明确装修的项目、金额,确定使用的材料。如在装修过程中,需要修改装修项目或者用材用料,最好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为日后发生争议后,保留好证据。
责任编辑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