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钱薇伽) 近日,历经千辛万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及143吨柴油的案件。
2020年,某石油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达成口头购销协议,约定由某石化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提供300吨柴油用于经营,总价款179余万元。协议达成后,某石油公司按约定向某石化公司支付货款。截止2021年5月,某石化公司共计向某石油公司供货156吨,尚未交付柴油143吨。为此,某石油公司将某石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石化公立即交付剩余的143吨柴油。
某石化公司辩称,公司存在供油困难,不能立即向供货,但可退还已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某石化公司向某石油公司交付柴油143吨。但判决生效后,某石化公司依旧没有交付柴油,案件遂进入执行。
执行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发现案件的关键是未支付的143吨柴油。
申请人某石油公司说:“这批柴油价值很高,生效判决书也是判决交付柴油,所以我们希望一定要执行到这批柴油。”
但是,被执行人某石化公司则表示,公司目前已无可共执行的柴油,他们同意退款,但不会支付赔偿金。
一边是支付了货款却急需柴油的申请人,一边是声称因经营不善实在交不出柴油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决定先行调查某石化公司的财产情况,看是否真如某石化公司所言,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过周密安排部署,执行法官安排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广汉、简阳等地,调查某石化公司名下是否有成品油,与石化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油储仓库、加油站是否储存了其所有的成品油。经过实地查看,执行人员发现某石化公司名下确无成品油,但公司账户上有一定数额的资金。
掌握财产线索后,法官立即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否则法院不仅会强制执行公司名下的资金,公司负责人也会承担相应的惩戒后果。
经过法官说理释明,某石化公司表示,他们愿意退还相应的款项并支付赔偿。但是,申请人某石油公司坚持标的物是柴油,也只接受143吨柴油。
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确存在实际经营困难,如交付143吨柴油,某石化公司就会陷入困境。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表明被执行人存在的实际困难,提议申请人接受款项及相应赔偿,及时保证权益。促进双方的谈判。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某石油公司和某石化公司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某石化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143吨柴油的相应对价和补偿。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 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