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凝聚法治合力,3月1日,深圳市检察院与深圳市中级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的意见》,推进工作交流会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以深化法检良性互动、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共同推动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
一、明确交流会商原则
《意见》明确,法检两院遵守依法会商、平等会商、注重实效、保守秘密、及时落实五项会商原则,加强对全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合力解决制约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瓶颈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明确交流会商内容
《意见》明确,法检两院交流会商内容包括需要共同落实的重大事项、需要深化协作配合的重要工作、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需要一体推进落实的司法改革工作、需要统一意见的法律适用争议、需要开展“同堂培训”的业务学习等需要开展交流会商的工作、事项。
三、规定交流会商程序
《意见》规定,会商启动可由法检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共同提出或一方向对方提出。会商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意见》还规定会商人员、会商议程、会商组织等具体内容,明确交流会商工作分工以及责任部门,确保充分深入沟通交流,更好凝聚法检工作合力。
四、强化交流会商成果落实
《意见》建立三项机制确保交流会商成果落实落细。一是建立会商情况跟踪落实机制。会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会签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的具体措施、时限要求和责任部门,并根据需要联合采取实务研究、业务培训或出台具体意见等,共同推进会商成果落实,会商成果下发全市法院、检察院一体执行。二是建立商请协助机制。对涉及法检以外其他单位职能的会商事项,经双方同意,可商请相关职能单位提供协助或配合,促进会商事项顺利推进。三是建立请示报告机制。会商事项涉及法律适用、重大事项等超越本级职权范畴的,分别向上级审判、检察机关,或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