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走出了一条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路子。今年以来,该院成功促成4宗案件取得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当事人均对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表示高度认可,并主动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抓牢“机制建设”
有力夯实争议化解根基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该院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交流协作,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分别与区法院、司法局、人力资源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在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建立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互通、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反馈等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监督的衔接,形成合力,携手共同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抓实“一案三查”
推动提高化解争议效能
该院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明确全面审查原则,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坚持做到每一起案件在核查法院、行政机关有无违法事实的同时,核查有无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可能,将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纠纷在司法阶段即得到有效化解,避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在办理杨某某诉某区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时,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行政决定及行政裁判均符合法律规定,但诉争未解,为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的问题,该院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抓稳“前端治理”
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该院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优势,把检察建议作为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抓手。如在办理施某某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监督案中,经调查核实,该案一审、再审法院驳回施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是,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后怠于履职,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处理扣押财物,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导致施某某被扣押财物遭销毁,依法应当纠正。检察机关多次与施某某、原行政机关积极协调,通过向原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与施某某达成和解,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抓好“多元化解”
推动探索争议化解新途径
该院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化解新方法、新模式,积极构建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良好格局。一方面,加强公开听证工作,以公开听证促矛盾化解。如在办理某违法运营行政处罚监督案时,该院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顺利促成该案和解。另一方面,积极借助司法救助,助力争议化解。在办理谢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监督案时,发现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却因案受到较大影响,且生活出现困难,该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推动当地民政、教育、妇联等形成合力开展社会救助,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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