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7月27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和高血压病,当日进行了经皮颅内动脉取栓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住院40天,于2022年9月5日出院并于当日转入山东某院住院治疗,住院148天,于2023年1月31日出院。后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审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经原被告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被告在收到鉴定结论后,提出书面异议,经鉴定机构答复后申请鉴定出庭,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不再要求鉴定人出庭,应视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庭审中的意见,酌定被告对本院认定的原告的实际损失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各项损失1679941.92元。
【说法】
在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共同选择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后,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本案中,法院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向原被告送达了该鉴定结论,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在指定时间内对该鉴定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转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后,法院送达给原被告,后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机构通知被告缴纳鉴定人出庭费用,后被告不再要求鉴定人出庭,应视为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及答复意见的无异议,因此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及及双方庭审中的意见,酌定被告对本院认定的原告的实际损失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
司法实践中,因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为减轻鉴定人的出庭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增加了书面提议和异议答复程序:首先,收到鉴定书副本后,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其次,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最后,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这一程序不仅减轻了鉴定人的出庭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鉴定机构、法院减负。
作者单位:东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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