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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人之物,还己之债,该当何论?

时间:2025-03-13 15:28:03 来源:中国诚信文化网 作者:李佳芳

  通讯员 深检宣

  谢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租了个柜台经营珠宝首饰,生意还不错。他有一个同乡罗某,在大厦隔壁的某珠宝市场也租了一个柜台,但生意一直不温不火。 谢先生和罗某既是同乡,也是同行,私下关系较好,多年来互有业务往来。罗某经常到谢先生的柜台挑选满意的珠宝首饰进行拍照,然后发到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若有客户通过社交平台看中,他便去谢先生那里拿货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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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罗某不需要囤货,减轻了资金压力,谢先生也多了一个销售渠道,两人互利共赢。也正因为如此,谢先生对罗某相当信任。 2023年6月的一天,罗某联系谢先生,说有客户在社交平台上看上了谢先生家的一枚5克拉钻戒,愿意以26万元的价格买下,但是客户想看看实物才能决定要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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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5克拉的钻戒,那可是大客户。”收了2万元定金后,谢先生让罗某取走了钻戒。 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谢先生,说有客户看上了他家一枚价值8万元的2克拉钻戒和一枚价值16万元的2.5克拉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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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先生想起上次那枚5克拉钻戒还没结款,就跟罗某提了一下。罗某承诺,到9月份将三枚钻戒款一次性结清。 谢先生心中生出些许疑虑,但是基于多年来的交情和信任,也就没有多说什么,把两枚钻戒交给了罗某。 2023年9月,谢先生没有等来三枚钻戒的货款,却被罗某告知,因资金紧张,那三枚钻戒已被其典当。

  气愤不已的谢先生选择了报警。

  经查,罗某已经将5克拉的钻戒卖给了客户,所得货款抵掉了其此前所欠该客户的债务;2克拉、2.5克拉的两枚钻戒被罗某典当在典当行,所得典当款15万元已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其他债务。 2023年12月25日,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罗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责令其退赔谢先生损失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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