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深检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聚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规销售医疗器械及处方药等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冬季行动”“食药安全益路行”等专项监督活动;聚焦敏感类别信息和特定群体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热点问题,部署“人脸识别系统”安全监管等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借助科技赋能优化法律监督方式,持续推进高质效办案,推动解决行业、领域、系统内普遍性问题,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3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3194件,发出检察建议和公告1949件,起诉258件;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617件,发出检察建议234件,起诉176件。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选取消费者关注度高、办案效果好的7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洋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2.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诉苏某等九人危害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5.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寄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停车缴费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7.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四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洋酒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标准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让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确保执行效果。
【基本案情】
钟某某自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没有消毒设备且未采取任何防尘、防虫、防鼠措施,现场环境卫生无任何保障的自建房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法,将低档洋酒加入焦糖调色,勾兑、灌装成假冒的高档洋酒,销售给张某某、胡某某和黄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明知是假冒伪劣酒品的情况下依然向市场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张某某销售金额为8.24万元,胡某某销售金额为12.6万元,黄某某销售金额为15.8万元。
【调查和诉讼】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在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3月13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查,钟某某在没有消毒设备且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生产场所中,采用直接勾兑、灌装的方法制作假冒伪劣洋酒,且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生产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钟某某生产的假酒通过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流向市场,并在市场交易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钟某某等四人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
惠州市院于2020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诉请判令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分别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钟某某对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在提起诉讼后,惠州市院建议惠州中院作出了财产保全决定。
2021年12月29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院派员出席法庭,发表出庭意见。2023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违法行为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并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执行能力等因素,依法向违法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二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诉
苏某等九人危害药品安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要旨】
违法行为人销售含处方药成分的“三无”产品,隐瞒产品成分等真实情况,不按适应症、用法、用量指导消费者使用,导致处方药被滥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9月苏某组织陈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三无”冻干粉后,贴上“一针瘦”“6S”等标志,搭配生理盐水、注射器等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消费者销售。陈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冻干粉中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仍谎称产品中含转运蛋白、脂肪酶等可以用于分解脂肪、减轻体重的成分,指导消费者将上述产品加大剂量与次数进行腹部注射用于减肥,导致部分消费者呕吐、头晕甚至其他严重后果,销售金额达26.98万元。司美格鲁肽是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2024年6月25日,国家药监局批准可以作为用于治疗肥胖与超重的处方药,需在专业医生诊断和指导下使用,不按规定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滥用司美格鲁肽会损害人体健康。
【调查和诉讼】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二区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职责中发现,苏某等九人违法销售含处方药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于2024年1月5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向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咨询,查明涉案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三无”产品被滥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并通过对物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进行详细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为26.98万元。
2024年3月4日中山二区院依法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诉请判令被告苏某等九人连带承担销售价款三倍共计80.94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陈某某等人在各自的销售金额范围内与苏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注销其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平台用户账号。
2024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司美格鲁肽作为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体重管理的需求,在网络上非法销售添加处方药的“三无”产品,导致处方药被滥用,严重危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权。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违法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加大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违规销售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医疗器械安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针对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违规销售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侵犯消费者健康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整合网络多元数据源排查行业监管漏洞,推动完善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监管,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基本案情】
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直接覆盖在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汕头全市范围内存在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违规销售、不规范管理隐形眼镜及隐形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业乱象,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初,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头市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隐形眼镜,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类违规情形具有普遍性。汕头市院运用大数据思维,获取相关网络公开数据,自主研发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公益诉讼监督模型,提取全市隐形眼镜经营主体数据4823条,经筛查、比对,碰撞出存疑数据915条。2023年3月,汕头市院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整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指导各基层院运用该模型,精准发现监督点,并开展线下调查,核实经营主体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设有医疗器械专柜、未取得许可经营资格等违法情况。全市检察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推进全市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规范经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落实整改工作,没收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处以罚款。同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2023年底,汕头市院部署集中“回头看”,至2024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查询线上销售平台及线下回访等方式均未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情况,行业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该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上架后,至2024年12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635家检察院推广应用,多地检察院将其拓展应用到第二类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对规范该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产生规模效益。
【典型意义】
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等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经营监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汕头市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网络公开数据,主动创建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推动规范全行业监管的角度出发,找准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核心问题,实现医疗器械安全领域类案监督,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
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惩罚性赔偿理赔公告
【要旨】
针对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维护消费者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并通过暂存赔偿金、发布理赔公告、消费者限期申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林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孕期维生素、成人儿童驱虫药等伪劣产品,仍多次购入后通过网购平台加价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鉴定成人儿童驱虫药系假药,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30.88万元,销售假药10.45万元。
【调查和诉讼】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三区院)在审查林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假药的行为危害药品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于2022年11月14日以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公告。同年11月22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决定对林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东莞三区院支持起诉。
东莞三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支持起诉后,及时向省消委会移送证据,参与案件研讨,就案件诉讼请求等关键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2024年8月21日,省消委会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判令林某某等人支付假冒商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797.1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11月12日,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东莞三区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就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公共利益损害范围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并提出由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者债权申报公告,逾期未申领再上缴国库的建议。2025年2月6日,东莞中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支持省消委会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林某某等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797.14万元,赔偿金暂存法院账户,由省消委会发布为期一年的公告,消费者可在公告期限内申请退赔。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药的违法行为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法律意见、出席法庭发表意见等方式,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共同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同时,通过建议法院暂存赔偿金,由省消委会发布理赔公告的方式,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案例五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寄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快递运单信息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快递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切实维护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快递运单作为记录用户寄递信息的载体,涉及大量个人信息。2021年至2023年,揭阳市发生多起快递从业人员偷拍未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快递运单信息出售获利,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案涉多家快递企业,非法出售的快递运单54000多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约110000条,部分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2023年,揭阳市快递业务量位居全国第四,快递运单信息泄露将对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揭阳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快递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情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经走访调查发现,全市快递市场上快递运单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存在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患问题,监督管理职责有待加强。揭阳市院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监管力度,引导快递企业落实《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依法规范快递运单的使用、收回、销毁等工作,积极落实去标识化处理技术,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考评机制等。
邮政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55人次,检查企业19家,对检察机关发现问题的快递企业立案查处。推动106家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推广虚拟安全号码等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技术的应用,与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13556份,在746个营业网点悬挂个人信息安全提示牌。通过开展警示教育、送法上门等形式,强化对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
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后,揭阳市院经实地跟进监督,相关快递企业营业点、菜鸟驿站均已采用虚拟安全号码等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技术,同时配有安检设备并严格履行寄递验收制度,确保整改到位。2023年6月以来,揭阳市快递行业从业人员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大幅下降。
【典型意义】
未做隐私处理的快递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揭阳作为全国快递强市,保护寄递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对于维护公民个人隐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责任,推动其对辖区内快递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执法检查,推广快递运单信息去标识化技术的应用,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切实守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六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停车缴费违法收集
消费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线支付停车费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商业停车场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执法检查,打击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和肆意滥用乱象,明确停车场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边界,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广州市越秀区部分商业停车场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强制消费者在扫码缴纳停车费出场时提供其手机号码、消费者地理位置、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秀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某国际商业中心停车场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和泄露的风险。越秀区院经初步调查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对辖区内20余家商业停车场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业人员、关注停车场公众号和小程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辖区内4家商业停车场在公众号、小程序提供停车缴费服务时,强制消费者关注商家公众号,并通过强制授权违法获取消费者手机号码、地理位置、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违反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基于自愿、明示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停车场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督管理职责有待加强。
2024年6月28日,越秀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涉案停车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引导停车场依法收集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部署开展停车场扫码缴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执法,责令相关停车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引导其使用“纯净版”缴费二维码。截至目前,辖区内50余家商业停车场均已按照规定完成停车缴费系统的整改。
【典型意义】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未明确告知用户协议、个人隐私协议或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停车场,并通过专项执法、行政约谈、宣传引导等方式,推动停车场等经营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到个人信息采之有界、用之有度、护之有责。
案例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
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老年人个人信息虚假宣传
【要旨】
针对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欺骗老年人消费者购买夸大功效的保健食品,严重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出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监管盲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完善保健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深圳某生物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非法获取深圳地区近万名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信息,并指使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络、养生讲座等方式,虚构和夸大“倍氢松片”等保健食品的医疗功效,误导和诱骗老年人消费群体购买,贻误疾病治疗,侵害老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2年8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院)依托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在陈某等10人涉嫌诈骗案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案件线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调查。南山区院通过提前介入、制定调查计划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并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查清陈某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虚构保健食品医疗功效,精准诱骗老年人群体购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等基本事实。
2023年1月12日,南山区院向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请求判令陈某承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3年2月14日,在南山法院的主持下,南山区院与陈某签署调解协议,陈某按照全部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4月13日,经依法公告后,南山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目前,调解书已生效并全部执行到位。
2023年6月,南山区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利用酒店等公共场所进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监管盲区,按照职能划分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双方共同建立对利用酒店等公共场所进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业监管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整治,组织辖区旅业场所召开行业治理会议加强警示教育,并持续加强安全巡查。
【典型意义】
利用个人信息对老年人实施精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是全社会关注焦点和行政监管难点。针对养老诈骗侵犯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运用同步审查机制在刑事案件中发现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线索,依托法定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侵权成本、震慑违法犯罪,推动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乱象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监管,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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