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刚 通讯员 罗检宣) 连续两天,深圳无本土新增病例。朋友圈中一片欢呼,憋了好久了,大家难得出门放松一下。可是,要提醒的是,当前依然是深圳疫情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出门时口罩仍然要戴好。那么,疫情防控期间,出门拒不戴好口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当然要!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实中,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
案例一
4月2日,上海公安通报:3月31日,居民田某某(男,46岁)违反防疫规定,擅自离开封控小区,且未佩戴口罩。经防疫巡控人员劝阻,仍拒不配合。目前,田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两点的决定、命令,被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31日,泉州公安通报:3月30日,杨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未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不改正。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0日,宝鸡公安通报,马某某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接触史,被集中隔离。在隔离期间,马某某不遵守相关隔离管理规定要求,不戴口罩、随意串门,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案例四
2月27日,深圳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新冠患者确诊病例曾某前往荣超商务中心上班时,曾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管理单位荣超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曾某的行为未予以劝阻纠正,导致多位同乘电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风险。福田区已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对荣超物业管理公司立案查处,对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曾某先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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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每一宗案例都是警醒。请大家继续遵守好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出入公共场所等,切记口罩一定要戴好,共同守护好来之不易的战“疫”成果。
责任编辑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