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诚信文化分会    主 办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非遗

让非遗在保护传承中绽放光彩

时间:2022-05-10 21:07:1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葛玉清

  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草原上,艺人尕藏扎西(中)和同伴在弹唱格萨尔。新华社记者 陈 斌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培养传承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文化繁荣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体现着中华文明5000多年的继往开来,需要进行系统性保护、传承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秉持赓续传统、修复生态的文化发展战略,在发掘保护、传承发展中,使诸多深藏于民间的“非遗”项目存续状态发生了积极变化,在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挖掘历史文化根脉,夯实“非遗”保护基础

  在历史长河中,劳动人民的勤劳与智慧,为人类文明留下宝贵遗产,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就有收集、保护这些遗产的优良传统。近半个世纪以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组织大批专家学者、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开展科学严谨的普查、收集工作。如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就开始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了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普查和采录,编撰出版了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投入,普查资源总量达87万多项,使一批具有历史价值、处于濒危状态的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得到抢救和保护。在此基础上,国家及时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对代表性项目内容、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以及传承实践,进行全面、系统、专业记录。

  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2011年,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级条例。中国还建立了四级名录制度和传承人认定制度,截至2021年6月,国务院共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557项;截至2021年12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计3063人。

  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有原则。“以人为本、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世代相传、亘古绵延。十多年来,“非遗进校园”活动蓬勃开展,在丰富教学资源的同时,使青少年了解中华灿烂文明,增强文化自信。组织民间艺人、技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实现传承与创新。中国现有162所职业院校设立了专业示范教学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宣传工作,国家规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中心、培育基地如雨后春笋,成为提升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和保护意识的重要场所。

  作为最早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国积极宣传《公约》精神,履行“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职责,生动展现“中国智慧”,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之路,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截至2021年,中国共有42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4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优秀实践名册”1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最多的国家。

  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非遗”经济发展

  几十年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的延续,增强“非遗”实践的活跃性、实践频率的稳定性,中国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理念,即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社会价值的资源转化,这与《公约》提倡的非遗助力经济发展的包容性理念高度契合。近年来,10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中国应运而生,根据地域、民族等特点,在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中,扩大非遗艺术衍生产品生产,提高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成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仅以云南普洱茶为例,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是驰名中外的普洱茶故乡。从中国版图上看,宁洱如嵌在崇山峻岭之中的一片金瓯。在这片367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山区占96.8%,19.5万人口中,少数民族占55.5%。全县20.48万亩茶园分布于6镇3乡85村。自2008年6月普洱茶制作技艺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后,这项技艺日益受到社会重视,45位县级以上“非遗”传承人活跃在茶园、作坊,建立了几十个传习所,带领茶农用传统技艺和勤劳智慧创造财富。当地政府充分发挥区位、资源、文化三大优势,通过现代信息传播与流通渠道,建立起普洱茶集散中心,使宁洱茶农彻底摆脱贫困,走上脱贫致富康庄大道。宁洱县大力推动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广泛参与,建设普洱茶生产原料基地、加工基地,探索建立“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积极鼓励传承人创新性实践,将现代工艺融入传统技艺,利用茶叶的可塑性和紧压茶模具,研制出七子饼、金瓜茶、沱茶,以及传统吉祥字样的紧压茶产品,打响普洱茶的国际品牌。事实证明,普洱茶的生产性保护、创新性实践、群众性传承,给这项古老的人类文化遗产打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使其走向千家万户。

  构建“整体性保护”,保障“非遗”持续发展

  《非遗法》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整体性”,除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体的整体性外,还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以及依存的自然环境构成的整体性。

  良好的生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中国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分布和与其相关的自然、生态、人文、经济等因素,划定出保护区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和传承,与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结合,构建以“非遗”项目为保护核心的文化生态系统,实现整体性保护。2007年至2020年,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在17个省、区、市批准设立了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1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它们在遗产传承、生态保护、文化传播等方面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是中国唯一以海洋渔文化为保护内容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其以象山县石浦镇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古村、古街道及海岛为中心点,展示妈祖习俗、渔商、渔贸等生活场景,传授渔灯、船模、海洋生物模型制作,表演鱼灯舞、马灯舞等民间非遗技艺,这些民间活动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结合,与海洋文化相互交融,形成了典型的文化生态。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广阔的农村,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因此,乡、村自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例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中国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实验区之一,共有56项78处保护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里峰峦叠嶂,茂林修竹,清流映带,风光无限,苗族、侗族、布依族、水族、瑶族、壮族、土家族等46个民族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多年来,实验区通过建设“100个传承保护发展示范村”,创新“民族文化+”理念,制定“千人传承培训计划”,举办“侗族大歌百村歌唱大赛”等活动,使非遗文化融入各族民众的生产生活之中。

  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多元文化的冲击,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农耕文明被弱化,具有“非遗”特指意义的传统社区逐渐消失。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被新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方式取代,生存空间受到一定程度挤压。近年来,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强调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将散落于民间的民俗、工艺、相关实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百姓视线、融入百姓生活。2021年颁布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指出,围绕新时代新任务,统筹协调非遗保护传承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的关系,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今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等6部门制定《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支持利用非遗工坊、传承体验中心等场所,培育一批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塑造“一乡一品”“一乡一艺”“一乡一景”特色品牌,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乡村文化名片。我们要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有效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纳入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有广阔前景和巨大的发展空间。非遗人要努力探索,积极实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们认识技艺之美、匠心之美,感知传统之美、生活之美,感悟中华文脉、增强文化自信的有力载体。

上一篇:贵州榕江:传统“非遗”助力乡村振兴

下一篇: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系列传承展 “艺海扬帆”

编委会 | 网站简介 | 机构设置 | 会员简介 | 人员查询

中国诚信文化网cxzg.cslai.org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 主办 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承办

京ICP备13008251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