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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检一位女检察官的深度思考:从钻石走私案谈起……

时间:2021-05-25 20:47:47 来源:诚信中国网 作者:深检君

  诚信中国网讯(深检君)深圳毗邻香港。临近的地理位置方便了人员和货物往来的同时也方便了走私行为。深圳水贝是中国珠宝甚至是世界珠宝的重要集散地,珠宝具有体积小、价值大的特点,其中的钻石由碳元素构成,可以轻易隐身于金属探测器,客观上非常易于通过夹藏等方式通关。

  同时,由于钻石货值高,资金周转压力大,而且在钻石饰品设计等行业讲究“抢占先机”的时效性,而我国目前唯一合法进行钻石进出口一般贸易的渠道只有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进口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两地辗转客观上也需要时间。一方面是违法但易于得手又快又省钱(逃税)的走私行为,一方面是合法但费时又花钱(缴税)的报关进口行为。前者诱惑之大,还真是结结实实的考验了一把人性。但心理学家都知道,人性经不住考验,其结果可想而知。近年来,虽然每年深圳珠宝行业成品钻的用量占上海钻石交易所成品钻进口一般贸易的90%左右,但仍然有大量的钻石走私行为潜藏于水面之下。

  对于走私普货行为,坚决打击是当然的。对走私行为的放纵,就是对合法经营者的伤害。走私行为人通过不法行为节约了时间和金钱,降低了成本,取得了竞争优势,势必会造成对合法经营者的驱逐。坚决打击走私普货行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避免不法市场主体挤垮合法市场主体,以打促建是司法机关一贯秉承的理念。但同时,如何打击也是司法机关必须思考的,尤其是对于行业性的走私普货行为。打击不是目的,是手段,行业发展才是目的。如何刚好实现“打准打疼”使从业者知错能改,却不“一棍子打死”致行业没落消亡的最优效果,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避免出现打击一波犯罪干掉一个行业的尴尬局面,考验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司法机关的担当和智慧。

  走私类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监管秩序。对外贸易监管秩序有多重内涵,比如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管理秩序,对非贸易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管理秩序等等。具体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则主要是指国家的关税管理秩序,即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应接受海关监管,依照海关法规,缴纳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可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与同样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的逃税罪的客体有相似之处,均指向国家税收,只不过一个主要是跨境税种税收,一个是境内税种税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给逃税罪增设了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出罪的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目前没有类似的出罪规定,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对待同样以国家税收秩序为客体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应尤其注意刑法的谦抑性的结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须有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含三次走私)。因此,该罪中所谓的接受海关监管指向的其实就是海关税收监管,单纯违反海关关于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的程序规定,而没有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对行为人的程序违法行为应适用行政法而非刑法来调整。同样,在认定该罪时应始终围绕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和实际数额进行,而不应因行为人还有应受行政法调整的程序违法行为而扩大其刑事责任数额。

  实践中,对于应该如何认定钻石走私行为的偷逃应缴税额存在争议。社会科学的特点决定了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会随着时空需要的不同或解释主体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是说司法者可以任性妄为,而是说司法者应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行最优的选择。司法者应该灵活的而非机械的,温情的而非冷漠的,大局宏观的而非局限狭隘的,与时俱进的而非固守成规的,综合考量国计民生的而非只管好一亩三分地的理解法律、实施法律。

  对走私普货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既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而行业的存续是行业发展和缴纳税款的共同前提。尤其是对于行业性走私普货行为来说,一定要有把握好打击的尺度和策略,要始终牢记,对行业性走私普货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目的是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蓬勃发展。

  刑事打击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但社会治理的手段不仅仅是刑事打击。刑事打击是最后顺位的不得已的手段,是下策,单一的刑事打击往往难以实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上医医未病。上策是找准根源,多措并举,清除犯罪诱因,让守法经营的收益大于违法,让市场主体在逐利性的驱使下自动自觉的合法合规经营。在行业性走私普货的问题上,不妨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尝试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尝试通过检察建议、检察调研等推动报关进口效率的提升,推动国家产业配套设置的调整和优化,以深圳既有的珠宝产业优势为依托,为深圳的市场主体争取国家进出口政策层面的支持。

  编辑 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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