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中国网讯(通讯员 周洪国) 2021年12月1日,辖区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送来锦旗一面“司法为民办实事 检察情深系企业”,为检察机关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点赞!
锦旗故事
今年9月,某设备公司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拟处以罚款47万元,其不服行政处罚,申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坪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设备公司的违法情形符合适用《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采纳了坪山区检察院监督意见,对该设备公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该设备公司也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守法承诺书。这一案件至此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设备公司对坪山区检察院依法履职监督、帮助公司排忧解难的努力心存感激,特地上门送来了锦旗。
以案释法
新行政处罚法为何增加“首违不罚”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原则,是基于监管目的而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调整,是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综合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需满足哪些条件?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适用“首违不罚”,必须要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缺一不可。且此种情形,立法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即该情形属于可罚可不罚。至于是否不予处罚,需要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危害后果是否轻微等来确定。
如何认定“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对于如何构成初次违法,新行政处罚法没有时限要求,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如何认定“危害后果轻微”?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两个“轻微”,第一个“轻微”指的是违法行为轻微,第二个“轻微”指的是危害后果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没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第一款前半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来处理,即“轻微不罚”原则。对于“危害后果轻微”如何认定,则要由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例如排放的废气、废水虽然含有污染物,但经检测属于达标排放的,即可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如何认定“及时改正”?
“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秩序得到恢复。对于“及时改正”的认定,要结合改正的时间和改正的程度。可以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是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当场改正,也可以是被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理决定完成前予以改正。同时也要注意及时改正的彻底性。虽有整改,但达不到要求的,就不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坪山区检察院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切实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持续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将“解决问题”作为“监督权力”与“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以“诉源治理”为目标,“双赢多赢共赢”为监督理念,全面深化行政检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服务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
责任编辑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