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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发布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时间:2021-04-20 19:09:26 来源:诚信中国网 作者:李佳芳

  诚信中国网讯 (李佳芳)

  4月20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和典型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志光,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出席发布会。

  会上,胡志光副院长发布白皮书。他表示,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也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开局之年。深圳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及《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为“双区”建设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胡志光介绍,2020年深圳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69661件,审结69602件,同比分别增长63.3%和69.74%,收结案数均再创新高。深圳法院紧扣中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任务的要求,全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着力从保护效率、力度、范围全面提升保护水平,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积极参与、推动乃至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规则制定,积极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相关工作均取得重大进展。一是持续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快落地,率先制定全国首个《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各类案件已超亿元。证据妨碍排除规则首次应用,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明确界定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条件,为证据妨碍排除的司法适用提供深圳范本。先行判决和诉讼禁令等保护措施积极推进,审理全国首例采取“先行判决+诉讼禁令”的专利诉讼。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断优化,形成由技术调查官、审协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专家库等组成的多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共计在超过70宗案件中适用该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持续深入,自实施“三合一”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272285件,审结234658件,出台相关文件10份。二是着力加强营商环境优化,助力先行示范区和大湾区建设。高质量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起草工作,立足“最严格保护”,积极建言献策。出台《知识产权快审案件送达指南》《知识产权快审案件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公布第二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示范案例》,完善“快保护”,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依照法定赔偿额顶格判决案件7件,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16件,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29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91人,着力“强保护”,加大民事保护力度和加强惩治犯罪行为。审理多个案件被评为广东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落实“平等保护”,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审理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针对用户交互式综合平台提起的垄断诉讼案等,强化“新保护”,规范互联网空间治理。三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加快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全年共审结涉外案件845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837件。先后审理芬兰超级细胞公司诉美国幻想传说公司、日本聚逸株式会社等一批当事人均在境外的案件,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优选地”。积极研究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问题,相关成果得到中央批示。依法作出全国首宗关于中国法院具有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裁定。在相关案件中作出禁诉令、禁执令,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当事人利益。

  随后,蒋筱熙副庭长发布中兴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等五件案件入选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发布姜建辉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等十件案件入选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五件创新案例是深圳法院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打造的“知识产权标杆案例”,充分体现了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司法理念。十件典型案例涉及各类纠纷,充分展示了深圳法院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适用法律、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能力和态度。

  2021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深圳法院将紧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围绕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这一重要目标,不断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供最高效、最严格、最规范、最具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后,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钟小凯,骆丽莉,黄瑜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钟小凯接受记者采访

  1.问:2020年大疆云台相机专利案实施了先行判决加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引起社会关注,请问当时是怎么考虑在该案中实施先行判决加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的?

  答:大疆公司云台相机专利是2018年12月25日获得该专利的公告授权,同时在美国、欧洲等有同族专利,质量比较高,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大疆公司专利产品于2018年上市后,深受市场青睐。正当大疆公司专利产品拓展市场之际,接获国外知名黑科技产品众筹网站上的美国发烧友的举报,称该网站正在众筹的一款云台相机产品与大疆公司专利产品近似。经大疆公司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发起多起维权诉讼。该案件只是其中一起,其他案件有的很快达成调解结案,有的很快审理结案。该案是大疆公司指控飞米公司的“PALM Gimbal Camera掌上云台相机”侵犯其专利权。

  我们深圳中院主要考虑到涉案专利质量较高,审理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基于司法保护的效率、加大对高质量专利保护力度等因素,在侵权事实已经查明的基础上,依职权主动对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同时考虑到大疆公司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极强的更新迭代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在大疆公司专利产品开放销售初期实施侵权行为,将直接影响大疆公司专利产品市场销售份额,给大疆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据此颁发临时禁令。

  2.问:该案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有什么创新的地方,效果怎么样呢?

  答:专利案件一直面临“难度大、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此我们也一直在探索符合专利案件审判规律的专利裁判方式的创新性举措。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该案是全国首次在专利裁判中明确:在专利侵权事实已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将专利侵权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两部分分开进行审判。在一审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判令停止侵害专利权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

  现在来看,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好。一方面发挥先行判决定纷止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专利纠纷解决效率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临时禁令比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更及时、有效的优势,省去了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漫长诉讼阶段,及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专利侵权损害的扩大。

  3.问:你们深圳中院在探索适用先行判决加临时禁令专利裁判方式中,形成了什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了吗?

  答:该案有些东西经过总结提炼后可以为全国其他地方遇到类似的案件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的,比如先行判决制度加临时禁令适用的规则,包括:在专利民事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应当先行查明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作为基础。其次,先行判决的适用有必要性。涉案专利质量较高,审判实务较为复杂,审理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基于司法保护的效率、加大对高质量专利保护力度等因素,有必要适用先行判决。最后,临时禁令的适用有必要性。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而临时禁令具有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故该案具备临时禁令适用的必要性。

  骆丽莉接受记者采访

  问题一:深圳中院为何出台《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答》

  答: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大刑事司法保护,深圳两级法院自2010年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至今已有十年,我们根据两级法院十年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占比高达90%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不断涌现的新类型商标权犯罪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多次举行公检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联席研讨会,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民事案件认定新型证据的成熟经验,根据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刑事证据的认定规则,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经验,形成《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答》,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为深圳特区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问题二:能否介绍一下《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答》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侵权产品的价值。在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时,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标价、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三个标准,并且是以递进方式来计算。由于犯罪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常常无法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从而适用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基于假冒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远远低于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人对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认定其犯罪数额时往往提出各种辩解或自行提交证据,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应全面审查,即打击犯罪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答》主要细化了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认定规则,对被告人提出“刷单”的辩解、自行提交证据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例如《问答》中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审理以电子商务方式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时,控方出示了被告人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数据,被告人辩解销售数据存在部分交易系“刷单”事实的,被告人应就“刷单”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或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存在“刷单”行为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后台数据由被告人辨认,对于明显低于侵权产品标价的交易数据,被告人提供合理解释的,相关数据可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被告人辩解刷单后通过其他方式将交易款项回转、或者通过专业公司、专业软件进行刷单的,应要求被告人明确辨认相关交易记录、供述具体实施刷单行为的对象或提供可查证的具体线索,由侦查机关予以调查核实,被告人不提供具体线索或未调查核实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完整的《问答》内容稍后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随着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我们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调研和总结,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黄瑜瑜接受记者采访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类型:2020年度典型案件

  1.刚刚发布的2020年度典型案件中第6号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是深圳首例适用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生效案例。黄法官,您作为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请您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谈一下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

  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6.30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2020.11.1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故意的认定原则、因素: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到本案:故意:1.vivo注册商标知名度极高,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优品通公司对此明知;2.优品通公司超出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1.侵权行为兼具民事、行政的双重违法性;2.侵权损害后果严重:侵权商品销量较大。维沃公司根据网上销售链接的查询,统计出侵权手机的月销量为12621台,结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已售手机数量不低于2万台;侵权获利数额较大。

  2.本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件,其典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典型案件的评选原则为“人有我优”。1.本案对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进行大胆探索:一审法院适用倍数罚则,二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引入惩罚性因素。2.本案确定了赔偿数额的最优解。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必要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制度”等特殊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本破解认定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利润等事实的“举证难”问题。在选择前述计算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遵循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为提高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审判经验。3.本案是要素齐备的完美商标侵权案。权利商标知名度高;侵权商标不规范使用,商标近似的认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一审发布禁令,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等程序亮点。

  3.本案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产生了哪些正向的影响?

  本案2020.12.14生效后,已被《人民法院报》、《知识产权报》等各级媒体,最高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官微广泛宣传;一审主审陈铃铃法官录制了《法官说法》,播放量不错,取得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本案撰写案例《落实商标权惩罚性赔偿 探索符合案件规律的审判经验》获《中华商标》“落实习近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题聚焦头版发表。综上,本案的审理取得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良好效果。

  裁判要旨:惩罚性赔偿的实质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根据“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尽力寻求最优解。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必要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制度”等特殊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本破解认定侵权获利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利润等计算依据的“举证难”问题。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正确处理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与倍数罚则的关系,坚持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

  推荐理由:为践行《习近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的重要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纳明确“故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本案系深圳首例适用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生效案例。一审法院适用倍数罚则,二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引入惩罚性因素,均对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进行大胆探索。二审法院创设商标权惩罚性赔偿“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充分运用一般证据规则,在选择侵权获利计算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遵循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为提高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审判经验。本案生效后,已被《人民法院报》、《知识产权报》等各级媒体,最高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官微广泛宣传;本案案例《落实商标权惩罚性赔偿 探索符合案件规律的审判经验》获《中华商标》“落实习近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题聚焦头版发表,取得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良好效果。

  编辑: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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