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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开展“感受公平正义”专项活动 着力解决“顽瘴痼疾”,推动整改走深走实

时间:2021-09-03 18:09:12 来源:诚信中国网 作者:李佳芳 邓悦丽

  诚信中国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邓悦丽)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感受公平正义”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围绕实现“感受公平正义”目标,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梳理、整改法院工作中影响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的问题。

  《方案》要求全省法院要立足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作为基本导向,持续改进司法作风,强化诉讼服务,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群众权益。积极探索“感受公平正义”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司法生态,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各项工作正规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把公平、公正、规范、高效、文明、廉洁、便民等司法理念贯彻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诉讼环节,全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切期待,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感受更加真切,对司法的获得感更加具体。

  《方案》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际,特别是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三个突出”重点工作,着力解决第一批教育整顿中发现的“有案不立、压案不办、久拖不结、执行不力”等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审判执行工作中“年底不收案、人为控制收案”、突击结案“前松后紧”等突出短板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急难愁盼”的问题等,切实解决“顽瘴痼疾”,扎实推进全省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

  具体工作措施

  一、规范流程管理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真切

  健全完善全方位便民立案机制。在全省三级法院设立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多层次、立体化立案渠道和服务窗口,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对通过四川微法院、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服务平台或其他网上自助立案平台提交的立案申请,在15分钟内作出响应,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

  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建设。制作立案流程图等诉讼引导资料,将立案条件、所需材料等信息向群众公示,以标准化促进诉讼服务普惠化、便捷化,实现同一诉讼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明确各部门、各窗口、各环节职责分工,无论当事人选择现场立案还是网上立案,均应提供无差别诉讼服务,严禁有案不立、漠视群众诉权,对选择网上立案的,除少数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其余均可通过网上办理。发挥好诉讼引导和精准辅导作用,对因文化程度或年龄原因不会或不便网上立案的,应引导其进行现场立案,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完善四川微法院双语版,建立健全民族特色和适老诉讼服务机制,避免在诉讼服务领域出现“数字鸿沟”。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且起诉材料齐全的案件,一律当场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规范开展诉前调解。做好调解指导和诉讼辅导,广泛设立诉讼辅导室,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征求同意诉前调解意见,并明确告知暂不立案、调解期限等诉前调解相关事宜,再进入诉前调解,严禁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调代立。诉前调解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最长可延长至两个月,超过该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且无法律规定事由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

  夯实繁简分流机制,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广泛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备速裁法官(团队)及司法辅助人员,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大力推广要素式审判,建立群体性案件、类型化案件示范诉讼模式,推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的说明与公示,强化案件的示范效应。推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合理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确保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至多可以延长1个月。

  精细化审判制约监督,严格审限管理。落实审限管理审批流程“关口前移”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审限变更,详细核查审限变更的申请事由和相应佐证材料。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审限变更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变更期限一次不超过1个月,多次变更的一般累计不超过3个月。

  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严格保护诉讼权利。坚持“程序实体并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把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四个在法庭”要求落地,特别是“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作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努力方向,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所有诉讼参加人、合议庭成员均全程实质化参与庭审,提升司法获得感。

  落实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严格裁判尺度统一。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执行类案检索报告制度,推进裁判尺度和标准的统一。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查询服务建设,鼓励当事人提交类案与关联案件,提升司法参与度。

  实质化推进释法明理,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严禁接待群众时态度冷硬,只讲案件办结,不讲释法明理,案件办结后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少,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敷衍了事。对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且办理了预约答疑的,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转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并由诉讼服务中心通知当事人;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工作。

  加强财产保全,不得强制增加担保条件。对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诉讼辅导、立案登记、程序审查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行不能的风险,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者设置其他额外担保条件,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规范执行款物管理,不得无故拖延案款发放。加强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对已查控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合理设定处置期限,确保资产在规定的节点内处置完毕。规范案款支付流程,执行部门应当在确认执行案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付款审批流程。

  健全异地执行协作和协同执行机制,不得推诿塞责影响执行效果。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重点协调异地拘留、腾退、执行受阻等方面的应急调度和物资保障,定期研判关联案件,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者协同执行等跨区域协作执行方式实现并案执行,提高执行效能,节约执行成本。

  规范开展执行程序,不得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不得违规终结执行程序。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坚决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依规办理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做优四大公开平台保障知情权,让人民群众司法安全感更真切

  进一步提升主动公开意识。充分认识深化司法公开对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的重大意义,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真正将司法公开重心聚焦到服务群众需求和保障公众参与上来。拓展司法公开深度,延伸司法公开功能,进一步做深、做实、做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庭审信息公开、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提升12368热线服务水平。落实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工作要求,整合12368、院长信箱、信访接待等职能,发挥12368诉讼服务指挥中心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预约服务、事项转办、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加强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工作时间坐席员接听、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相关事项交转办等综合诉讼服务功能。强化人员配置和培训,提升坐席人员业务能力。

  做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建设具备信息交互功能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对除涉密等之外的案件,应当实时向当事人公开庭审时间、审限变更、程序变更、评估鉴定等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对未及时公开的节点信息项,应当在当事人通过平台提出申请后的3日内,完成相关节点信息的录入。加强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审判流程信息获取渠道需求。

  规范开展裁判文书公开。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有序推进庭审公开。稳步推进庭审公开特别是庭审直播工作,充分展示法院审判工作成效,为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提供便捷渠道。以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充分发挥“以直播为契机带动大量示范庭审和示范案例”的制度效应,确保庭审公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执行过程中的联络与公开。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络,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微信等联系方式,对执行流程中的节点信息凡是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反馈,特别是当事人最关切的查控信息等,不得简单粗暴拒绝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定期沟通反馈制度,对所有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信息。

  三、规范法官行为自觉接受监督,让人民群众司法幸福感更真切

  规范对外交往,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三非工作”机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正常要求会见法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场所会见,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正常会见要求。在与律师接触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从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坦荡真诚、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谋私、不触法、不违纪,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 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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