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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点政法“音”①|长江禁捕禁钓知识,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3-03-29 14:54:14 来源:诚信中国网 作者: 师华

  普法有声,惠民有行。重庆九龙坡区委政法委推出系列法律法规科普语音海报,集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科学解读法律法规。第一期聚焦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长江十年禁捕。

  阳春3月,不少爱钓鱼的人想要到江边垂钓放松,可是却被告知“违法”,怎么回事?知道长江十年禁捕,具体是为什么?禁钓期垂钓又会面临什么处罚?今天在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温小天的讲解下,一起听点政法“音”,认真学习长江禁捕禁钓知识,做守护长江母亲河的践行者,用实际行动呵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好长江流域的青山碧水。

  重点笔记: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实现全面禁捕;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流域实行十年禁捕。

  ·重庆市现行禁捕政策规定,重庆市境内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在十年禁捕期内严禁捕捞,无论是参与捕捞,还是与非法捕捞者共谋捕鱼后,再进行销售,都会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比较常见的禁用渔具有刺网类(俗名巴网、粘网)、笼壶类(俗名地笼)、耙刺类(俗名滚钩、武斗杆、可视锚)等类型。

  ·根据重庆市现行禁钓相关政策,水生生物保护区是禁止垂钓的,而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违反规定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被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若使用的钓具是禁用渔具,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在禁钓期外,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部分符合规定的休闲垂钓是允许的。规定如下:每名垂钓者应保证一人一杆一线,鱼钩可以1-2枚单钩、1枚复钩。同时,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为全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长江禁捕提供司法力量支撑,2021年起,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在全市范围成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通过上下一体、联动履职,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更好地保护长江流域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责任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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