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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农药毒鱼百尾 男子获刑并承担修复责任

时间:2023-06-05 22:06:22 来源:诚信中国网 作者:李佳芳 姜郑勇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姜郑勇)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在龙鹄村巡回审理了辖区首例涉生态资源刑事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增殖放流指定鱼苗8400尾或者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10088元,并在眉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现场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村“两委”负责人及当地百余名村民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丹棱县齐乐镇龙鹄村5组丹蒲快速路旁的思蒙河上游冷箐沟河段使用鱼竿钓鱼22尾,之后将农药“甲氰菊酯”倒入河中,用渔网捕捞鱼119尾。当地村民发现后制止并报警,民警随即到达现场抓获王某并扣押其捕捞的渔获物141尾及用于捕鱼的鱼桶2个、鱼竿2根、渔网1个、农药甲氰菊酯6瓶。后经丹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系在禁捕期禁捕区内捕捞水产品,其使用甲氰菊酯捕捞水产品构成毒鱼的行为,其捕捞的渔获物141尾均为鲫鱼,其中使用毒鱼方法捕捞的119尾鲫鱼总重量4.395千克。经丹棱县农业农村局评估,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总损害价值10088元,应以增殖放流价值10088元的鲫鱼(规格约为1两/条,数量约8400尾)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生态修复。

庭审现场

  丹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毒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王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王某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丹棱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零距离、面对面观摩庭审,让我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而这起典型的非法捕鱼案更让我明白一定要尊法守法敬法,严格遵守禁捕规定,共同保护我们身边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现场村民黄某某说。

  为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晓度,法院干警在庭审现场还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向当地群众发放禁渔宣传资料,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期间的法律法规,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保护环境。

  十年禁渔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每位公民应承担起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下一步,丹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

责任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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