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的自信与担当。与其他主体不同,政务诚信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和责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将其作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中之重和首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和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由此可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已经成为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途径,但如何发挥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是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
一、充分认识民主监督对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位于第一位。政务诚信何以如此重要?因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反观现实,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决策随意、朝令夕改,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或者拖欠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各级政府和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对于屡屡出现的政府失信行为,除了依靠法律约束和公务人员的自律,还能依靠什么来改变呢?这就需要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
早在1945年,对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同志做出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简称《政协章程》)第一章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由此可见,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能,决定了政协的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第一,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级同向性监督。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央和地方的领导班子之一,其所开展民主监督是一种权威性监督。同时,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和相互监督的重要平台,这种党派间的监督必然是高层次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政务诚信建设在目的上具有同向性,都是为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政务工作,使党政部门的履职活动更加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更大程度地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有效地提高执政效率。
第二,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群众性监督。政协委员是来自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界别的代表,还包括港澳台同胞、归国侨胞和特邀人士的代表等,政协组织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和看法,体现多方利益和意志。将其运用于政务诚信建设中,有利于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也有利于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听到来自不同层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规范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由政协组织通过提案、视察、调研和不同层次会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方式来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保证,是在我国政治体制内的规范运作,是在正常民主渠道中的有序实施,能够避免无序监督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将政协民主监督运用于政务诚信中,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有效开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
第四,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公正的多样性监督。就组织者而言,政协机关作为非权力机关,其对权力机关和权力运作中的民主监督,是在一个相对超然的位置上的监督,容易排除主观情感、利益上的纠葛,能比较公正、全面地了解监督客体的各种情况,实施的监督客观真实;就参与者而言,政协委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员不在党政领导岗位上,亦官亦民的身份,比较超脱的位置,较少利益的驱动,使他们能够比较客观地针对党政部门存在的某些失信问题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更大胆、中肯。同时人民政协的民主既有政协组织的整体监督,又有党派、界别的特有监督,还有委员的个人监督,在一定范围内用一定的形式构成多层次、立体化监督格局,监督渠道比较畅通,监督的主体之间沟通便捷,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优势和特点,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中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必将有利于助推政务诚信建设富有成效地开展。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发挥作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协组织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赋予的职能、责任,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并将其延伸到政务诚信建设领域,收到了一些成效。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仍是其中的短板,人民政协对政务诚信建设的民主监督,还存在着主动性、经常性不够,广度、深度、力度不够等问题。
首先,监督力度有待提高。一些单位和公职人员之所以存在失信行为,主要是因为监督不力。不少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地位、对象和内容的理解上存在认识疑虑,民主监督意识淡薄,往往是我行我素。有时面对民主监督中所提出的批评意见,没有件件得到反馈,仍然存在“有去无回,说了白说”等现象。
其次,监督工作有待规范。缺乏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一些党政部门对推行政务诚信建设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由于体制、机制和指导等深层次问题,当一些部门和人员出现诚信危机后,也想着要钻空子,“打擦边球”,这不仅给监督带来了难度,也让政府公信力建设失去了基石。
再者,监督意识不强。人民群众受历史因素影响,至今要求主动参与监督政府的意识还不够强,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群众自发监督有所改善,但是各自为战、缺乏互动、沟通不畅问题仍然存在,监督构不成体系,形不成合力。就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而言,如何以制度与法律来保障并规范对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民主监督,并用国家意志对民主监督予以保障;如何保障监督者的权利与安全,防止与严惩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等等,均尚需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的思考
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开展,应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位置超脱、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探索政务诚信建设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把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纳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以监督促发展。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站在党和国家利益的高度,设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闻出版部门的舆论监督统一起来,构成一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有侧重、相互补充,统一协调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简要界定各自在大监督中的地位和功能。对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
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党政部门要在适当时候向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也可应政协的要求,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利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及时将发现和收集到的有关问题反馈给各级机关部门,建议党政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向政协机关和联名的政协委员书面反馈结果。
三是推进特约监督制度。可由政协组织选派一些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敢于直言相谏的政协委员政协担任一些政府部门的特约监察员、教育督导员、行风评议员等,发挥他们业务熟悉、地位超脱、联系广泛等优势,对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勤政廉政、行风建设、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评议,或者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等,弥补了权力监督的某些不足。政协要完善《民主监督员工作办法》,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认真履职,公正监督,无愧于特邀监督员的称谓。
四是要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权利。各级党政部门要把接受民主监督作为加强自身政务诚信建设的一项内容。保证委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发表各种意见的民主权力。对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应视为侵权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文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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