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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职能 与公民的民事权利

时间:2021-10-25 15:06:06 来源:《中国诚信文化》 作者:吴高盛

 ——从欠债不还说起

一、政府职能

  政府有广义、狭义之分。通常我们说的政府是狭义的,即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广泛性。政府职能涉及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成员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公共务。
      二是法定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三是强制性。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经济的社会管理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它与被管理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不平等的,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如果被管理者不履行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或者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

  四是扩张性。政府职能是变化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关系、生产力要素,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发展变化和演变,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行政职能呈现不断扩张的形态。

二、市场经济主体与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有四个特点,第一个是平等,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第二个是自由,人身自由,意思表示自由,意志自由,干不干,怎么干,多少钱干,实际上是自己来决定。第三个是协商,条件也好、价格也好, 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第四个是诚实信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核心的价值,当事人之间定了合同,就有义务去严格遵守, 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包括交易规则,市场秩序、竞争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社会救济等公共服务,并运用行政权力保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被破坏, 从而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简单地说,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是:你开业,我登记;你营利, 我收税;你破产,我同情。市场主体只要依法经营,政府是不过问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营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政府没有义务来承担,多是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和解、调解,或者仲裁诉讼来解决。也即属于政府的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由市场来管。这是市场经济的原则。

三、民事权利与政府职能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是民事主体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通常人们口头说的“债”,多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表示的货币,即金钱。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当债权人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目前现实中的欠债可以分为恶意欠债和非恶意欠债。

  恶意欠债是指主观上故意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供自己使用。恶意欠债大都与违法犯罪有关,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非法集资、商业欺诈、网络诈骗等。对于恶意欠债,特别是坑蒙拐骗、假冒伪劣、非法集资,商业欺诈、网络诈骗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国家和政府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依法惩治,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非恶意欠债多是指在正常的借贷关系或者经营活动中由于某种原因难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条件偿还他人的债务。对于非恶意欠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来解决。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按照一定原则和比例公平偿还债务, 并免除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从而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我国已于 2006 年制定了适用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自然人的破产制度还未建立, 可以通过清算程序来了结债权债务。

  近些年,借助互联网技术,借助互联网 + 和解 + 调解 + 销债商城等创新模式成立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些公司,也对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类公司不同于以往的“讨债公司”,而是有着自己的特色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组织。一是依法依规“讨债”,讨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二是人员素质较高,不仅熟悉法律,而且有一定阅历,与债权人债务人讲人情、讲道理、讲国法,沟通互动相当专业。三是辅之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债务互换、互抵,债务与实物置换, 创设销债商城等。不失为一种销解债权债务关系的有益有效的市场主体。

  四、政府对债权债务关系“管还是不管”

  政府对市场主体在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没有管的义务,即经营风险由市场主体自己承担。从政府的职能来说, 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 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 政府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的公共服务还不尽如人意,有些改革措施还不到位,政府为市场主体的服务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在经济转轨期间,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些债权债务政府还不能完全置身事外,不能完全不管。现实中,政府对一些经济活动, 甚至一些灰色的经济活动,有意无意地介入其中。例如,一些地方的非法集资、高额揽储、变相传销等,通过地方电台、电视台等政府媒体进行宣传,人民群众出于对政府媒体的信任,再加上急于求富的心理冲动,盲目相信天上掉馅饼,结果掉入陷阱。事情闹大了,违法犯罪了,政府才出手,打击处理,有的把违法犯罪组织者也抓起来了,上当受骗的群众的财产损失却无法挽回或者无法完全挽回。虽然说群众上当受骗是自己的行为,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政府没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行使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要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在当前,我们不能苛责政府各方面都要做得尽善尽美,政府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也是事实,但是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于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于市场秩序、竞争环境等要过问、要重视、要关心、要关注, 要作为社会问题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要研究动向和发展趋势、要发现苗头,“治未病”,把经济违法违规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亡羊补牢,虽未晚也,但很被动,损失很大,影响很坏。例如多年来存在的电信诈骗,直到发生徐玉玉案才正式布置严厉打击;再如民间存在的高利贷问题,在聊城辱母杀人案发生后才真正引起重视;还有近期广为关注的涉及传销非法集资的“善心汇”,更是发展到拥有百万之众才对其处理。政府的管理不能是运动式的,应当抓早抓小,抓苗头,见事早。政府的媒体对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报道宣传要慎重, 不能误导群众。像“善心汇”这样百分之十几、百分之几十回报率的说辞,完全有违金融常识, 我们的媒体不能盲从,不能推波助澜、不负责任,更不能只讲自己的经济效益,而不讲媒体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本身追求经济利益的本质, 决定了市场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性。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并要求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政府需要运用行政权力,保证和促使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并对违反法律、不讲诚信的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和处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不能置身市场之外,要担负起监督市场正常运行的责任,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主体的消极面。因此,有效的政府一定是一个能够及时关注市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侵害和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政府,不论这些行为是冠以“创新”还是“改革” 的名义。政府要像重视社会稳定一样重视市场经营活动,不给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使蒙骗群众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市场。我们期待着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有大的作为, 有过细的工作,有敏锐的眼力, 有快捷的反应,提高对市场的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达到净化市场,减少所谓的“债权债务”, 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要求群众提高防范能力,提高鉴别能力,不要贪图小利, 防止上当受骗的层面上。

  (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室原主任)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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